货代综合辅导:浅析当前信用证和托运单中存在的隐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09 11:28: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浅析当前信用证和托运单中存在的隐患

  在信用证业务中,外贸企业必须把好信用证初审、托运单审核、结汇单据复审关。这三关中前二关如不把严,必然使结汇险象环生。现在在来证(信用证)上、托运单上存在些什么问题呢?据外贸企业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在信用证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1. 不开信用证,银行保函增多;
  2. 转让信用证比例较高;
  3. 客检证和1/3提单自寄合并规定,如我方不寄1/3提单,买家将不提供客检证;
  4. 指定货代公司出具货代提单;
  5. 我方迟发货将被扣罚金,金额比例高达10%;
  6. 出口货物质量有问题将被扣款1-3%;
  7. 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如未能满足,必须由开证申请人同意证实,证实文件必须在议付时提供;
  8. 发运须由开证申请人FAX授权通知,该通知须得到开证行证实;
  9. 出口保险单承保范围无限扩大,不管什么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要赔付;
  10. 信用证规定目的港由收货人支付的费用,转嫁给受益人承担;
  11. 空运提单以开证申请人为收货人;
  12. 出运数量规定增减幅度,但金额未作相应规定;
  13. 海运提单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由其指定,容易被收货人无单提货;
  14. 备用信用证不按UCP500或ISP98惯例开立,而开成类似国外法律约束的保函;
  15. 信用证规定形式发票为信用证的组成部分,而形式发票用邮寄方式传递,往往迟于信用证十多天才能收到,影响运出;
  16. 信用证暂不生效或部分金额生效;
  17. 信用证规定扣佣金不是在收汇后,而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18. 加工贸易外方信用证隐藏不少软条款,我方难以使之相符;
  19. 信用证要求指定外籍船公司承运和具体船名。

  不少客户要求由外籍船公司承运出口货物或出具外籍船公司提单,如果我们不限制使用的话,会产生风险。因为,有些国家在提单的转让和货物控制方面不那么严格按照国际有关公约和惯例操作,甚至有些国家喜欢根据本国法律和当地港口习惯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有关公约和惯例执行的普遍性和实际效果,再加上我们对国外操作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很容易被对方暗算。例如入世后,我国正进行加入海牙管辖权公约的谈判,如果加入,有些不利条款我方也得接受,因为我们会面对该公约不禁止美国扩张管辖权的做法,所谓扩张管辖权,是指美国法院即使作出“过分”管辖权的判决,我国法院也应配合执行。这样的话,在今后货物运输、国外提单的转让和交接货物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美国等国法院作出对我们不利或有悖于国际惯例的判决,我国法院将受到扩张管辖权的约束,无法终止执行,实施保护。

  托运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 大金额美元不符点担保业务较多;
  2. 控制提单的放账业务仍不少;
  3. 代理业务有不少代理协议需规范;
  4. 信用证或修证未到,货未备妥的预托单笔数还有较大的数量;
  5. 不按商检、海关要求规范操作,喜欢找人去搞掂;
  6. 指定货代托运单笔数还有下降空间余地;
  7. 客户资信调查不及时申请,托运报关迫在眉睫,人为造成风险和麻烦。

  为此,各外贸企业为防止风险的发生,必须坚持设置岗位,聘用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加强对来证的审核和对托运单的审核,防止企业在改制中对风险防范失控,出了问题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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