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精神病职工死于工作场所属工亡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0 12:48: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
 您好!我是北京某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我们公司仓库保管员李某在2002年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李某曾三次住院治疗,并企图自杀。2006年9月,李某又因病发去医院就诊,病假结束后,李某回单位正常上班。10月15日,李某被发现死于其工作的仓库内。经公安部门鉴定,李某是因服用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杀虫剂而死亡的。我公司认为,李某是自杀身亡,对此公安机关已经得出结论。并且,李某死亡当天及之前的工作生活一切正常,不存在无意识服食或误食农药的情况。因此李某不应该被认定为因工死亡。但李某的家属已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亡认定。由于我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李某一旦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我公司则要承担李某的工亡待遇。请问,李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亡?
   北京王伟
  专家解惑
  王伟你好!通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你公司在李某的死亡事件中是存在过错的。公司明知李某属于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病职工,应该对其负有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你公司在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情况下,安排一名精神病人在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地方工作,显然未尽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使得李某的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并直接导致了他的死亡。可见,李某的死亡与其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有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是你公司仅能证明李某在白天的精神状态正常,不能证明李某喝农药时精神状态正常。结合李某的精神病史,可以推定李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无意识的状况下喝农药的。所以不能认定李某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所以,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不属于不应当认定因工死亡的情形。因此,你公司在李某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后,应当向李某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忠告及对策
  这个案件对企业的教训无疑是深刻的,安全生产事故犹如火灾,“防”永远重于“消”。对于危险物品的存放,企业不但要有符合安全存放的场所和条件,而且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专门保管。本案中,公司本身无存放危险化学物品的条件,而且负责保管工作的人员本身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就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还必须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在事故发生后减少赔偿负担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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