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初级经济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1 1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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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1页

第三章 第四章 2页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3页

第八章 4页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这一章的内容,首先,根据我们前面的讲述,相比于06年的教材来说,应该是基本没有什么变化的(几处变化的地方,我们会在讲课过程中特别指出)。因此,我们的讲解,将会以考试中可能出题的考点为主来进行。
这一章的内容包括三层:
第一层是教材第一节,是关于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的,其中主要是一些小的知识点;
第二层是教材的第二节,这是本章的一种重点,其中的三种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行政复议、诉讼,它们各自的特点、联系、区别都是考试中可能考到的部分。
第三层是教材的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这一层的内容比较浅,主要是掌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下面,我们就来看教材的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种考试是比较注重定义的区别和特点等,所以凡是遇到这类知识点要逐字逐句的仔细揣摩并记忆准确。

一、法和法律
1、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在特殊情况下,法和狭义的法律同义。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其中的个体或某一部分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3、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形成的规范。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建法律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同时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法律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在特殊情况下,法和狭义的法律同义。
★下列表述中,属于法的特征的是( )。
A、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答案:BCD
解析:A显然是法的本质。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主要是注意区分每一种法的形式的制定机关、法律效力以及教材列举的具体例子。

经济法也有一个特点,相似内容多容易混淆,知识点非常细,所以大家普遍采用的是图表记忆法,这也是公认的比较好的方法,所以如果有可能的话还是多记忆表格并亲自默写一遍,效果最佳。

★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宪法
B、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C、国际条例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A
解析:这道题目就是对几种法律形式的效力的考察。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答案:D
解析: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形式的形式。《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虽冠以办法,但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2、法的分类(新增内容)
注意区分每一种分类的依据、具体类型名称以及各自的特点。

★按照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法可以分为( )。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公法和私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的就是这部分最容易出题的一个点。
三、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1、概念:
是一种行为规则。
2、逻辑机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假定、处理、制裁
可以理解为――如果处于“假定”设定的条件下,则应当按照“处理”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去做,否则就要受到“制裁”中规定的制裁方式的处罚。
▲考试的可能考察方式――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然后要求考生指出哪一部分属于假定,哪一部分属于处理,哪一部分属于制裁。
★会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显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属于假定,“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处理。
3、法律规范的分类

▲考试的可能考察方式――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要求考生区分其属于哪一种或多种具体法律规范类型。
★我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该法律规范属于( )。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答案:C
解析:对这部分的典型考察方式。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属于禁止性规范,但不属于强制性规范。( )
答案:×
解析:本条既属于禁止性规范,也属于强制性规范。
(二)法律体系
1、概念:
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构成了法律体系。
法律部分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法律部分的划分
分为七个主要部门(简单了解即可)。
宪法及相关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三、法律关系
1、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要素:
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这里会出一些客观题把握住相关定义和教材的举例才是关键。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公民(自然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合伙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
国家机关;
各种企事业组织;
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是可以由主体自主决定是否执行的,而义务是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的种类
――物,包括四个条件

▲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不包括:阳光、空气、军火、自然灾害等。
――精神产品
①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
②道德产品。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行为
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人身(新增)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阳光;B、房屋;C、经济决策行为;D、荣誉称号
答案:BCD
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B属于物,C属于行为,D属于道德产品。
★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商品 B、移植的器官 C、(活人)人身 D、组织
答案:AB
解析:商品属于物,移植的器官属于人身,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组织属于主体。
3、法律事实
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大类:
(1)法律事件
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不以人的因素引起。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现象等。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战争、会计政策变更等。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范围的是( )。
A、设立基金会 B、签订借款合同 C、某地发生地震 D、个体户逃税
答案:C
解析:ABD都属于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
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可以按不同标准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新增内容)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对法律行为,按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 )。
A、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B、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C、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D、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答案:A
解析:对法律行为,按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四、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机关,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例如:企业的销售部门,但是销售部门的民事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的。
(4)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仲裁、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一、仲裁

(一)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不能仲裁的纠纷
――关于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抚养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劳动争议的仲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下列属于不得提请仲裁的有( )。
A、继承
B、收养
C、劳动争议
D、买卖合同
答案:AB
解析:C属于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D可以提请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基本的知识点,大家如果往下多想一步,如果一裁终局一方败诉拒不执行,又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那么胜诉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纯属思考,这种绝对是属于超纲的题目,不用担心)
(1)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当事人只能是法人单位
C、仲裁协议必须在纠纷发生以前制定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
解析:仲裁基础知识的综合考察。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
中国仲裁协会――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制――自律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概念:
是双方自愿的书面约定。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有仲裁事项;
――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最初订立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重点)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经济法对于时间的把握要求非常准,就以上面的这段话为例,受理后、首次开庭前,如果大家对于时间的把握不怎么自信的话,可以画一个时间横轴,把握起来就是非常简单了。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 )内容,才为有效。
A、仲裁程序
B、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D、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答案:D
解析: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必须具备的条件。
★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均无隶属关系。( )
答案:√
解析: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裁决(很多小的考点)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庭可以由3名裁决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注意仲裁员的指定和选择)。
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其生效。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这个时间段就非常明显,顺序下来,从前到后,非常流畅,对于理解仲裁的流程是很有效的。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后来乙方违约,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方在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应该驳回甲方的起诉。( )
答案:×
应该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所以不能驳回起诉。
★仲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
答案:×
解析:仲裁裁决书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行政复议
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另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行政复议的范围
教材列举了11种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2种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必须加以掌握,而且能够加以区分。

在选择题中正确选择所依赖的就是平时一点一滴的练习和复习,这种考点在经济法基础这门课里面是非常多的,也是这门课的特点,所以多练习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能通过考试,多做些题目也是值当的,你说是么?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是: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们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行政复议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1)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等垂直领导的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为的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可以联系相关部门的立法权限进行记忆。

(3)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4、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经济法里面时间也是个经典的考点,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下列各项中,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资格决定不服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答案:ABD
解析:C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
答案:×
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 )
A、国务院
B、中纪委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答案:C
解析: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 )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答案:ABCD
解析:适用于停止执行条件的共有四种情况。
三、诉讼
1、诉讼的适用范围
可以总结为:5类适用民事诉讼、8类适用行政诉讼、4类法院不得受理的事项。注意这里的几种事项在选择题,尤其是多选题中的考察。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
九种具体的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需要分别加以掌握,并能加以区分。
(3)专属管辖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同样需要分别加以掌握,并能加以区分。
(4)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诉讼时效(重点)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失,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分为三种情况:
――1年:
延付或拒付租金;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3年: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除了要掌握这三种时间长短的划分,还要知道每种时间下面包括的具体内容。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举例说明: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2年的1月1日,乙公司于2006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其诉讼时效期间是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月1日,适用一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① 如果2006年8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那么从8月1日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9月1日地震结束,时效恢复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顺延1个月,到2007年2月1日。
② 如果2006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不可抗力发生在前6个月,到最后6个月的时候不可抗力已经消失,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是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月1日。
③ 如果地震是2006年6月1日发生的,9月1日停止。不可抗力跨前6个月,也跨后6个月,前6个月发生的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不中止,诉讼时效从2006年7月1日开始中止,到2006年9月1日地震结束,恢复计时,继续计算,那么诉讼时效的期间就是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3月1日。
这几个例子如果画个时间横轴区别就会非常明显,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画图。

――诉讼时效的中断
当事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比较简单,看看即可。
5、判决和执行
(1)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执行
对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民事案件的九种执行措施,以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4种执行措施,需要具体加以掌握,并能加以区分。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对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行政案件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先申请复议,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4)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最终裁决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XX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他们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记过处分违法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答案:ABD
解析:考察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是( )。
A、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注意区分几种不同情形下不同的管辖机关的规定。
★下列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的是( )
A、延付租金
B、因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
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答案:C
解析:A、D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B项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李某在2005年3月12日接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其如果上诉,则应当在( )提出。
A、3月22日前
B、4月12日前
C、3月27日前
D、2个月内
答案:C
解析:当事人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仲裁不公开进行,诉讼一般应公开进行
B、仲裁不实行回避制度,诉讼则实行回避制度
C、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D、仲裁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才可进行,而诉讼只要有一方当事人起诉即可进行
答案:ACD
解析:B选项是错误的,应当仲裁和诉讼都实行回避制度。
★新华县工商局对东方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东方公司不服,向阳泉市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东方公司仍然不服,则其可以向下列( )法院起诉。
A、新华县法院
B、阳泉市法院
C、东方公司所在地法院
D、省法院
答案:AB
解析: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与违法行为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联的,三者保持因果关系。在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关系上,违法行为是因,法律责任是果;而在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关系中,法律责任是因,法律制裁是果。
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是指违反刑法、构成犯罪之外的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三者中,违法行为是首要因素,它是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原因和前提。
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1、违法主体
只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违法主体。
2、违法的主观方面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违法的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违法客体
是指被我国法律所保护而被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
声誉罚――警告。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3、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
(2)附加刑
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这几种构成要素包含的内容和相关时间规定还是熟悉掌握为好,作为客观题的考点准备。

★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有( )。
A、停止侵害
B、管制
C、排除妨碍
D、罚款
答案:AC
解析:管制是刑事责任的形式,罚款是行政责任的形式。
★罚金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
答案:×
解析: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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