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万元办高考移民没办成法院判双方均有过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2 12:44: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0月8日,东营中院宣判一起高考移民案。东营的高某想让儿子去天津参加2006年的高考,就花6万元委托当地的刘某操作,结果事情没办成,儿子连高考都没参加。在多次向刘某讨要6万元只得7000元后,高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高某诉称,2005年8月,他认识刘某,刘某说可以帮助高考学生到天津参加高考,并以较低的分数考上比较理想的学校。当时高某的儿子高考失利,刘某告诉他只要拿60000元就可以在天津参加2006年高考。2005年9月15日,他交给刘某60000元现金。2006年高考前,刘某说事情办不成了,高某儿子当年没参加高考。此后,高某多次找刘某要求退回60000元,但刘某仅退还7000元。因而高某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53000元,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2000元。刘某说,他受高某委托后,与天津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的负责人卢某进行联系,卢某要求支付报考费用60000元,由他代收后转交给卢某。高某支付的60000元,刘某替卢某签收后当天就将钱和高某之子的资料转给了卢某,卢某还为他出具了收条一张。

刘某说,他后来将卢某的联系方式交给高某,由高某与卢某直接联系,高某还到天津某大学中专部办理了相关报考手续,支出了交通费、住宿费,为此才产生了高某主张的2000元损失。2006年5月,卢某以诈骗罪被法院判刑,由此介绍报考的事情落空。高某的报考费和经济损失是因卢某的诈骗行为造成的。刘某认为自己只是居中介绍,没有获利,因此高某起诉自己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收取的60000元代理费及原告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1285元应认定为原告的损失,对该损失被告承担70%,即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42899.5元,但已返还的7000元应予扣除。法院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5899.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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