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讲义第五章第二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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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审价的法律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审价办法》。估价原则是:客观、公平、统一。
二、进口完税价格的审定 ▲▲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是“到岸价”,包括起卸前的保险费、运输及相关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
方法共六种,依次使用: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特殊情况下,可颠倒使用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是原则而非方法。
1、成交价格方法
(1)、成交价格的定义
成交价格: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同于发票或合同价格,它还包括间接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2)、使用成交价格法的条件:
① 我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如:限定用途、指定转售方等行为;但对转售地域的限制不构成限制。
② 货价不应受无法确定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如:搭售行为,以买方必须销售给卖方东西为前提。
③ 卖方不应还有二次收益的存在。若有必须可以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④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可以有,但必须不对成交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3)、调整因素
① 计入因素 :(以下各项共性:我方负担,但未纳入货价。可量化)
a、购货涌进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向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中;
b、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而又未纳入价格中须由我方负担的容器费用;
c、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由我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协助价值:工、磨具、材料、工程设计、境外技术开发等
e、不是作为货物价格一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商标使用费、专有/利技术使用费等
注意:与货物无关的不能计入,费用的支出与向我国销售无关的不能计入。
f、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因素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a、买方负担; b、未包括在价格中; c、有客观量化的资料佐证
② 扣减因素:(条件:能与货价分清,在发票或合同中单独列明,否则不能扣除)
a、机械、设备等进口后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的费用而非货物进口费用)
注意:保修费用不得扣除。
b、货物起卸后的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国内部分);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税;
d、境内发生的技术培训费、境外考察费、进口货物境内复制费;
e、单独列明、有融资协议、不高于一般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利息;
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法 (条件)
(1)、 相同或类似货物:原理结构、特性、材料、使用价值等类似,在功能和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2)、同一地区或国家生产
(3)、相同或类似的时间要素:同时或“大约同时”即在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4)、价格可量化调整:考虑数量、运输方式和距离、商业水平等,这种调整应在可量化的基础上进行。
3、倒扣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各项进口税和各项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1)、可作为基础价格的货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a、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先同时、再45、再90天内)
    b、保持进口状态销售(如加工,则加工成本可扣除)
    c、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即最大量批发给买方的价格)
    d、第一环节销售
    e、向无特殊关系方销售
   其中前三项是倒扣价格法的核心要素。
  (2)、倒扣价格法应扣除的费用:
  a、境内销售利润、支付的佣金和一般费用;
  b、进口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等国内税;
  d、加工增值额(如果存在境内简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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