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对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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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对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监管办法》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清理整顿工作通知
各进出口总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办法”,我关结合北京地区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海关对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已以(89)京关税字第375号文件下发),将于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正式执行。现将实施《监管办法》的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我关将按照“监管办法”的要求对在北京海关注册登记的寄售、维修保税仓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清理整顿。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我们将对所有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并对经营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管理人员进行海关业务培训,然后对清理整顿合格者核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二、清理整顿工作准备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九0年一月)
分别召集各进出口总公司主管寄售、维修业务的经理和各保税仓库的经理会议,总结近年来保税仓库监管工作的情况,宣讲《北京海关对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办法》,布置进行整顿的工作。
(二)学习、培训阶段(九0年二月--四月)
下列人员须接受海关业务培训:
1.进出口总公司(经营单位)的负责寄售、维修业务的财会人员:
2.经营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保税仓库业务的人员;
3.保税仓库的经理;
4.保税仓库的财会人员;
5.仓库保管员及报关员;
培训内容:
1.《海关法》有关章节;
2.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管理办法等文件;
3.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及征免税规定;
4.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4.“北京海关对寄售、维修保税仓库专帐设置的规定”。
(三)验收、发证阶段(九O年五月--六月)
符合下列条件,海关将准予注册并核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1.各进出口公司(经营单位)须具有专门人员及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本公司所属的“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2.“监管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各项文件齐全、有效;
3.具有专门仓库,安全设施齐全,管理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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