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01]18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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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海关总署通知,自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起,《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署监 [2000]133号)中第二条规定修改为: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编号进行运输。在运营过程中,不再要求对港澳航拖带船舶与被拖带船舶固定配对编号,但必须在《海关监管簿》上填报注明驳船数量及编号。

特此公告。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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