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2年第4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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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有关管理规定,我关决定从200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开展对关区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年审工作。为做好本次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有关规定,提供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帐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二、运输企业向其注册地海关办理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年审手续,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年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驾驶员守法经营情况、运营情况等);

(二)《注册登记证书》;

(三)《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生产企业自备车免此项);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或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的担保金;

(七)《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资格证》(原件);

(九)运输企业所属车辆一览表(请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自重,箱式货车为整车重量,集装箱拖头车为拖头重量,不包括车架),及驾驶员一览表(上述表格由运输企业向海关领取后填写)。

三、年审时,海关按规定的技术条件重新验核车辆。

四、转关运输车辆更换车辆发动机、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辆车体等,由海关对运输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经海关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验核,并收回原车辆的《汽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注销原车辆的注册资料。改装后的车辆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后,核发新的《汽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延用原海关编号。

五、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不再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海关办结注销手续后,凭原担保金收据退还企业的全额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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