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3年2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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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关长审核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方便企业合法进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的规定,结合我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进出口货物、报核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海关对联网企业实行“生产周转量”电子帐册管理,料件、成品分段备案,定期报核。联网企业进出口保税货物通过计算机网络预录入报关单或申报单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对联网企业保税货物从深圳公路口岸进出口的,海关视不同情况以“口岸验放”或“厂区验放”方式实行监管;从公路口岸以外的口岸进出口的,按现行规定实行监管。
(一)“口岸验放”是指保税货物进出境时,货物在口岸海关查验放行的一种通关方式。
(二)“厂区验放”是指保税货物进出境时,结合货物装卸环节进行查验的一种通关方式。海关在工厂设置物流监控专用电子通道,采取电子监控与机动巡查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进出口保税货物实施监管。
第四条 对管理类别为A类的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B类联网企业海关根据批准的“生产周转量”按规定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第五条 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六条 联网企业办理海关业务时需进行身份认证,使用“企业法人卡”和“报关员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电子底帐备案、变更、进出口通关及报核手续。
(一)企业办理备案、变更、报关、报核手续时,应凭“企业法人卡”和“报关员IC卡”通过企业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以EDI方式向海关发送电子报文;
(二)出现技术故障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使用“报关员IC卡”、“企业法人卡”通过预录入公司终端发送电子报文进行申报。
第七条 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联网企业资格审批
第八条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体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的;
(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四)海关实行A类管理的,或信誉良好、管理规范、能按规定提供税收担保措施的B类企业;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六)海关认为联网企业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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