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杭州海关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35: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关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抵押贷款审批工作,加强监管期内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抵押贷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用于贷款抵押。

  第三条 本办法中“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企业免税进口的自用生产设备等。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中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不得许可设立贷款抵押。

  第四条 经海关许可,拥有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所有权的企业可以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

  第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机构,包括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外资金融机构系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

  (一) 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银行(简称独资银行);

  (二)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三) 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

  (四) 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
  
  (五) 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第六条 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外国银行和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和参照境外金融机构办理。

  第七条 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的抵押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企业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第八条 抵押贷款审批业务由关区各关、各派驻机构、现场业务处(以下称各单位)根据总关关税处的授权在各自的业务管辖范围接受企业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请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抵押贷款,应向海关递交下列材料:

  (一)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抵押贷款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抵押设备清单;

  (三)用于抵押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进口报关单或征免税证明表(均为复印件);

  (四) 境内金融机构税款担保或企业与境内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协议(草案);

  (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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