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北京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的内部处罚尺度》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1: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办公室、调查处、业务一处、二处、关税处、保税处、邮办处、稽查办、首都机场海关、十八里店海关:
随着改革开放和海关业务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关1989年制定的[89]京关调字第113号《北京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的内部处罚尺度》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某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本关各有关部门的案件处罚尺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我关对《北京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的内部处罚尺度》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现予下发。请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原[89]京关调字第113号文同时予以
废止。
附:《北京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的内部处罚尺度》

第一章 走私行为的处罚

第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物
1.走私国家三级以上文物的,或者走私文物价值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应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由司法部门退回,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收走私文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下,6000元以上的罚款;
3.对走私文物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1万元的,没收走私文物,并处人民币3000元——5000元的罚款;
4.对走私文物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没收走私文物,并处人民币1000元——3000元的罚款;
5.对走私文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或者经鉴定允许出口的文物的,没收走私文物,免于罚款。
(二)印刷品
1.运输、携带、邮寄大量淫秽印刷品进出境,足以证明以传播或牟利为目的的,应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印刷品整本有裸体图照或以描写性行为、介绍性技巧(用于医学研究的除外)为主的杂志、书籍,予以没收,对携带、邮寄两本以上的,并处每本人民币100元的罚款。但可根据携带数量和情节轻重。从轻或从重处罚,最少不低于人民币2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外籍旅客,可免于罚款;
3.整本有暴露性器官、春官内容的画报、杂志,予以没收,对携带、邮寄两本以上的,并处人民币200元的罚款,但可根据携带数量和情节轻重,从轻或从重处罚,最少不低于人民币2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4.有少量裸体图照(不包括艺术性或为艺术研究用的)的印刷品予以没收,免予罚款。外籍旅客,可予放行;
5.有外文描写的淫秽印刷品,予以没收,免予罚款;
6.有反动、严重恐怖、凶杀内容的和散布迷信以及以传播宗教目的的印刷品,予以没收。
(三)淫秽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
1.运输、携带、邮寄大量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足以证明以传播或牟利为目的的,应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全盘以宣传性行为为主,暴露性器官,或仅做局部处理的录相带,予以没收,并根据时间的长短、内容的淫秽程度,每盘处人民币500元——8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加重处罚;
3.有少量性行为、暴露性器官镜头,以及有脱衣舞、挑逗性表演等低级下流内容的录相带,予以没收,并处每盘人民币100元——-2lD0元的罚款;
4.仅有少量裸体镜头的录像带,属于中国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四种人的,予以没收;属于外籍旅客的,可以放行;
5.携带、邮寄淫具、淫药的,没收上述物品,对携带、邮寄两件以上的处每件淫具(药)人民币500元以下的罚款;
6.携带、邮寄进口有反动内容、严重恐怖、凶杀内容的和散布迷信以及以传播宗教为目的的音相制品,予以没收;
7.录有淫荡、下流歌曲、声响等宣扬淫乱的录音带,一律没收。对携带、邮寄两盘以上的,并处每盘人民币50元以下的罚款。国外宗教机构向国内散发的宗教录音带,一律予以没收;
8.走私上述物品,属于单位的,其罚款幅度按对个人同类问题罚款额的十倍掌握。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其他物品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其他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并视情节轻重,一般处以人民币500元——10000元的罚款,案情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处人民币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没收走私货物、物品的违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并处货物、物品等值或者应缴税款三倍的50——-80%的罚款;
1.走私行为系集团性的,或者惯常性的;
2.伪造单证或印章进行走私的;
3.走私行为系内外勾结,逃证逃税的;
4.企事业单位走私案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个人走私案值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司法部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利用工作职权,执法犯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并处货物、物品等值或者应缴税款三倍的30-50%的罚款。
1.企事业单位走私案值在人民币20——30万元的,个人走私案值在人民币1万元——2万元的;
2.利用藏匿、伪装、调包等手法走私的;
3.涂改、冒用、进出口批件进行走私的;
4.用涂改登记手册、造假合同、高报单耗、重复提供核销单证等手法,将免税进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在国内擅自出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外,视情节轻重,并处货物、物品等值或者应缴税款三倍的30%以下的罚款:
1.企、事业单位走私案值在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个人走私案值在人民币5000元——1万元的;
2.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3.经营来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以多报少,出口成品以少报多的;
4.将免税进口的料件、加工的成品,擅自内销,情节较轻的;
5.擅自出售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6.进境旅客携带应申报的货物、物品,走绿色通道闯关的。
(四)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物品价格,偷逃关税的。
1.偷逃关税税额(不包括代征税)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免于起诉或者免除刑罚退回海关处理的,处偷逃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偷逃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处偷逃税额-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偷逃税的金额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4.对于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构成走私行为,但当事人主动交代并交出违法单证的,可以从轻处罚;
5.对于当事人在一年以内连续两次犯有伪报、瞒报价格的走私行为,应从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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