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对宁波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2: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波地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工贸易发展,有效实施海关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经营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指“重点行业”是服装行业和IT行业,IT行业的认定以出口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目录中“电子信息”一章为准.“重点区域”是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科技园区和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由于其政策的特殊性,不属于本办法范畴。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把加工贸易企业分为重点扶持企业、常规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由加工贸易监管处负责上述三类企业名单的审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作为重点扶持企业:

(一)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以上计经委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著名服装品牌企业;

(二)加工贸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IT企业及加工贸易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服装企业

(三)加工贸易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区域企业;

(四)AA类企业;

(五)保税工厂;

第五条企业向海关申请列入“重点扶持企业”名单时,须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如果属于B类企业则需填写《企业进出口状况调查表》(格式见署监[1999] 240号文附件二),如果属于著名服装品牌企业,则需提供省级以上计经委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批文或证书(核对正本后海关留存复印件)。经主管海关审核后以业务联系单方式报加工贸易监管处审定。

第六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海关审核,报加工贸易监管处核准后,将作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C类企业;

(二)半年内有三本以上手册出现进出口金额倒挂的企业及一年内出现三本以上长期(指手册审批后半年)未出口手册的企业;

(三)租赁厂房且租赁设备的企业;

(四)本办法下发后成立的废旧物资加工企业;

(五)其它出现违规情况的企业。

第七条 重点扶持企业名单由总关下发各关处,对这些企业在实行常规管理的基础上,给予下列扶持措施:

(一)建立专人联系制,由各有关关(处)指定。

(二)实行提前介入及跟踪服务。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前就派员送政策上门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和咨询辅导工作;在企业开展业务后,保持动态跟踪,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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