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对船舶舱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3: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舱单管理,强化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规范船舶代理报关员(以下简称船代报关员)的舱单申报行为,加快通关速度,提高贸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规程》及海关其他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宁波海关监管处负责对进出口舱单申报、更改等职能管理。

第二条 负责制作进出口舱单及舱单电子数据,办理向海关申报、发送舱单电子数据及更改舱单等手续的人员,必须是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海关登记备案的船代报关员。船代报关员在办理有关海关手续时必须随身携带船代报关员证,并对其申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船代报关员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进口舱单为船舶进境之日起24小时内,出口舱单为船舶离境后72小时内)向海关提交清洁舱单以及向海关补充提交清洁舱单和发送与清洁舱单内容一致的舱单电子数据。

第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纸质舱单和舱单电子数据的保存期为3年。

第五条 船代报关员向海关递交由船舶负责人签字的舱单必须填制舱单封面、装订完整,内容必须清晰、齐全,应包括:船舶名称、航次、船舶编号、舱单页数、集装箱重箱数、空箱数、船舶代理公司签章、单证制作人员的签名及其船代报关证编号等。

第六条 船代报关员必须按照海关规定的数据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内容应与纸质舱单一致,包括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航次、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

第七条 已向海关申报的纸质舱单和舱单电子数据需要更改的,由船舶代理人在船舶进(离)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进(出)口舱单修改删除申请表;
2、正确的纸质舱单;
3、报关单复印件(进口免交);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经现场海关审核并通过二级审批同意后凭准确的纸质舱单办理有关更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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