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指导:第十章出口合同的履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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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备货   备货也叫排产,是出口单位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或国内工厂下达联系单或购销合同,并对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工作。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安排好货物是保证卖方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它事关重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备货注意事项   第一,货物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货物品质要适应特定消费者需要,这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同时,品质还应当稳定均匀,适合商销,这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不能低于也不宜高于合同规定,这两种情况均构成违约。
  第二,货物品质标准要改技术标准为用户标准,改生产标准为贸易标准。例:不追求自行车转轴次数多少(技术标准),而是针对客户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标准(用户标准),满足市场需要。
  第三,货物的数量、包装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数量短交和超交,卖方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备货的数量应留有余地,以作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包装不良,可能拿不到清洁提单,会造成收汇困难。
  第四,货物备妥时间应与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备货要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不要造成货物长时间等船或船长时间等货的局面。必须落实信用证条款后,安排生产,以防备好货物后,买方不开证、不要货物或者因条款有问题,影响安全收汇。
  第五,卖方对货物要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卖方所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三、出口报验   1.出口报验流程
  出口报验是出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商检法》规定,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验手续。一般在货物备妥后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单据10.1),同时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凭据,向商检部门报验,实施“先报验,后报关”的通关模式。对于法检商品,检验合格后,商检部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海关凭以放行。卖方须在通关单签发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鲜活商品两周内,植物检疫3周内,逾期仍未装运的,重新检验,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口。
  2.出境货物报验单填制及其注意事项
  (1)填写各类申请单均需加盖公章。
  (2)保证商检局有必要的检验出证时间。
  (3)商检局签发的证书为全国统一格式,如接受国外提出的其他格式或其他文种的证书要求,需经商检局同意,然后在报验单中注明。
  (4)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批商品。
  (5)发货人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验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6)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7)法检商品报验时,应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并须在原产地办理报验手续。
  (8)预检商品,应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预验结果单”正本。
  (9)运往口岸的法检商品,须在原产地商检机构预先检验合格,取得出口商品换证凭单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口检验换证或放行手续。
  3.出口商品预检
  (1)预检对象:品质稳定、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2)预检范围:整批出口商品(货已备齐存放仓库,只是未签合同或信用证未到,未定数量、唛头等);分批出口商品(分批出运的,可以整批货物提前办理预检)。
  (3)预检报验程序:填写预检报验单;预检合格后领取“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出口商品预验结果单”;正式出口时,在有效期内逐批向检验检疫局办理换证或放行手续,并在两单的登记栏内对货物数量予以登记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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