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关公告[2005]第3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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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海关公告[2005]第3号
郑州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关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价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内销审价工作的通知》《海关估价工作规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1、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因故未能出口,经批准准予内销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4、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等按规定需内销补税的货物。5、其他需由海关审价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第三条:具体审价环节1、加工贸易管理部门接到企业加工贸易备案材料或企业内销申请时,应根据价格信息资料和价格风险参数及其他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对其申报价格进行初步审核。防止企业在此环节报价的随意性,把好加贸审价第一关。2、审单和各业务现场依靠价格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价格风险参数的支持,对电子报关数据进行价格审核,或通过对书面报关数据与随附单证及相关信息的核对和审核,以及对货物的实际验估,确定加工贸易货物的完税价格。3、关税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和内销补税货物价格的监控力度,适时组织价格核查。4、加工贸易、审单、业务现场等部门遇到下列情况,且审核后难以确定完税价格的,可填写《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连同报关单和其他有关单证交关税职能部门进行价格专业认定。a申报价格低于价格风险参数或低于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10%且难以认定的。b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同期相同或类似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且难以认定的。c其他难以认定的价格疑难问题。
第四条:审定加工贸易及其内销补税货物价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批准内销的,应将内销商品按一般贸易商品进行管理,并按《估价工作规程》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审价。其中: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6、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7、对总署发布的加工贸易内销补税重点审价商品,如一次内销金额超过5万美元或同一手册内销金额累计超过5万美元的商品,应加强审价。对于其申报内销价格低于同期海关一级价格风险参数,或低于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15%以上的,在内销审批或进口申报环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的规定审定其完税价格。并按《海关估价和质疑程序操作办法》规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进行质疑。
第五条: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在下厂核查、合同核销环节如发现影响内销货物价格因素的情况,应及时向关税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关税部门。
第六条:关税职能部门和通关部门在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价格审定或价格监控过程中发现涉嫌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或走私嫌疑,应按规定移送缉私部门,同时向调查、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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