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一名下岗人员减免税收4800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5 15:35: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促进再就业,国家日前对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多处调整。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读新政策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3年

  ●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企业范围扩大

  ●减免税方式改按比例减免为定额减免

  企业新安置一名下岗人员减免税收4800元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多处调整。近日,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3月10日,记者就国家对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多处调整采访了市地税局有关人士。

  延长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3年,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在2008年底之前未满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如2008年12月31日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财税186号文件规定,且主管地税机关已受理的纳税人,可享受税收优惠至2011年12月31日。


  对企业而言,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新增岗位、新吸纳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期限未满3年的企业,继续按原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至期满;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上安置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也可以享受新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来说,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工商户按新政策执行,享受原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个体工商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执行至期满为止。

  此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扩大享受政策人员范围

  一是扩大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在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等城镇困难登记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新增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是扩大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范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无论新办企业还是现有企业,无论商品零售企业还是非商品零售企业,均可享受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政策相比,现有企业及非商品零售企业在原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增加了享受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待遇。


  在我市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持辽宁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该证在省内通用。外省市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我市不能享受优惠。

  减免税方式改为定额减免

  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达到其员工总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比例部分免税或全额免税。新政策做了重大调整,规定按照实际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数定额减免。即:“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意思是,企业利用新增岗位每新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定额减免税收4800元。

  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全额免税。新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将原来只能享受每人每年定额减免2000元企业所得税提高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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