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立法体系需调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5 15:33: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进入新世纪以来,创业投资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可以说是"如火如荼"。在政府的支持下,创业投资相关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但随着实践工作的快速推进,中国创业投资相关法律环境的滞后便显现出来,并直接影响到了创业投资行业的进一步的提升。那么,中国创业投资的立法体系需要在哪些方面做出新的调整?
笔者认为,中国创业投资的立法体系需要在以下五个环节进行新的调整:即创业资本来源、创业资本组织形态、创业资本投资运作、创业资本投资退出、创业资本投资收益与分配机制方面。
1.创业资本来源。
创业投资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直接投资,也不是战略投资,而是财务投资和资本运作。创业资本作为一种高度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主要依靠吸收民间创业资本和国外创业资本。在国外,创业投资资本的募集主要以私募的形式进行。但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没有对资金的私募做出特别规定。需要《投资基金法》来弥补这一空白,对创业资本的募集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和鼓励一些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国外资金在中国发展创业投资。
2.创业资本组织形态。
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契约制。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是前两种形式。我国如果照搬国外的组织形态,势必与《公司法》相违背,我国的《公司法》主要适用于加工贸易类企业。此外,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的合伙人为自然人,且承担无限责任,只适合于工厂手工业后期初级形式。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这样的新经济组织形式,考虑到它运作的特殊性,需要特别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