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校毕业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优惠政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5 16:14: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甘肃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多项免费优惠政策

  本报讯(记者朱婕)11月1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重申了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对免交的具体项目和时限作了具体规定。

  3年内免交管理类收费

  按照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等行业外的个体经营的,凭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多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服务费(职业介绍、求职登记等)、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各类再就业培训收费;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收取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登记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牌证及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登记证工本费)、发票账册工本费、发票准购证工本费、税务代理费、税务咨询费;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体检费、审查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费;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道路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培训收费;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出版物市场管理费;人事、教育部门收取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

  同时规定,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和广播电视部门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诊疗费按60%收取;下岗职工再就业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交通部门的公路养路费按70%收取;学校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减半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及住宿费按6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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