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创业政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5 16:25: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工商注册

1、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和其他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其股份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2、科技人员创办的农业科技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可分期注入资本金。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首期最低出资额为人民币5万元,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3万元,一年内实缴资本额追加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两年内全部到位。

3、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示范区注册资本金达1万美元或3万元人民币,杨凌示范区工商局即可按有关规定先办理有关注册手续。

二、房租优惠

1、进驻创业中心的入孵企业享受20-30%的房租优惠。

2、科技人员直接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获省级二等奖以上的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化项目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房租按入孵企业房租减免50%,第二年减免20%,第三年按入孵企业标准收缴。

3、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一定面积内予以18个月房租补贴,第一年8个月,第二年6个月,第三年4个月。

4、对留学人员来示范区以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成果创办、领办高科技企业或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经批准,示范区三年内零租金提供一套住房;其企业三年内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住房产权归其所有。

三、资金支持

1、入孵企业开发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经批准,可获得种子孵化资金支持,资助金额为3—20万元。

2、对留学人员来示范区以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创办、领办高科技企业或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对出资30万元以上的创业企业,经批准按出资比例5%—10%予以资助。

3、对于入孵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产业化项目创业中心将给予适当的申报费用补贴。

四、税收优惠

1、示范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前三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示范区内部分农药、化肥、饲料、农膜的生产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暂免征增值税。

3、留学人员创办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留学生创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五、其他

1、实施专利申报资助。国内专利申请费资助为前资助方式,国外专利为后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为: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人民币;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人民币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300元人民币。

2、实施专利项目的企业,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可获专利实施资助1万元。

3、对符合示范区产业政策,投资巨大,投资密度高,税收贡献大的企业,产业用地出让金为0—9万元/亩。

4、鼓励招商引资中介活动,凡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中介人,在引进项目资金到位后,给予适应奖励,奖励参照《杨凌示范区引资中介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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