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校长的“法治情结”——谭世贵访谈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5 17:02: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时值隆冬,记者来到了位于海口市琼州海峡之滨的海南大学。北方,早已雪花飘飘,而海大校园却是绿草红花,椰林婆娑,阳光明媚。
  
  海南大学是海南省唯一的省重点大学,沿建于1983年,现已成为哲、经、法、文、理、工、农、管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设有14个学院、2个公共教学单位、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和39个本科专业。在校全日制学生16500多人,先后培养了31000多名毕业生。建立了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7个省级重点(扶持)学科,设立了42个科研机构,近3年共开展500项科研项目,取得了一批创新性科研成果。
  
   2006年4月,学校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荣获优秀;2006年5月被教育部批准设立为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然而,海南大学的飞跃发展,使人不能不想起现任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教授。
  
  谭校长是我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在北京挂职担任北京奥组委总体策划部副部长,趁他在海南大学时,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谭世贵,1962年生,广西蒙山人。先后在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求学,并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为教授、博士生导师、海南大学校长、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海南省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海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海南省监察学会副会长等10多项社会职务和学术职务。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与改革。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课题,出版著作、全国统编教材等共25部,发表学术论文120多篇。先后荣获“海南省优秀教师”、“海南省五四奖章”、“海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海南省十大杰出人才”、“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并被国家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等七部委评为“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我的研究领域在逐步调整
  
  在海大校长办公室里,谭校长(以下简称“谭”)和记者(以下简称“记”)首先谈起了他是如何走上法学教育这条路的。
  
  谭:最初,我并没有想到自己会走上法学教育这条路。当初考上大学拿到录取通知书时,觉得法学专业是一个非常神秘的专业。大学期间我一直觉得自己以后会做法官、检察官,期间还学了一段时间的诗歌,买了很多诗集。1982年10月,我又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只有两个多月时间,每天只睡三四个小时。最后终于考取了西南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生毕业时,司法部的派遗证下来了,分配我去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我的导师王洪俊教授却希望我能留校教书,和他一起开展“检察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最后,我接受了导师的意见留在学校,开始了自己的法学教育之路。
  
   1988年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我和妻子一起调到海南大学任教。上岛之初,海南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都非常艰苦,当时连红绿灯和出租车都没有,但我觉得正是因为它落后,才需要有人去开发、去建设,自己也才能更好地施展才华。从事法学教育工作不是我的初衷,但是我对自己走上这条路并不后悔。我非常喜欢这个专业,也非常热爱自己所做的这份工作。记:选择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改革作为自己主要研究领域的原因是什么?
  
  谭:我确定自己的主要研究领域也是一个逐步调整的过程。考研究生的时候我报考了刑事诉讼专业,当时对它并不是特别感兴趣,但在以后的学习中逐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自己也就开始专心研究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我后来专注于科研与我担任副校长的工作有很大的关系。1993年我31岁时,省政府任命我担任海南大学副校长,分管全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自己当时觉得要想管好别人,首先得管好自己,从这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搞科研是被逼出来的。开始时选择廉政学作为自己主要的研究方向,这与我之前做律师的经历以及在学校担任行政工作的一些切身感受是分不开的。研究之初,遇到了重重困难,当时可以利用的资料非常有限,中间有一段时间甚至产生了放弃的念头。但后来还是觉得不能半途而废,于是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我利用全部的业余时间写出了我的处女作——《廉政学》,并于1995年4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之后我又写了10多篇有关反腐倡廉的论文。1995年10月我应邀参加了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并在会上就“反贪污的经济机制研究”做了专题发言,受到与会代表的好评。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构想,当时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快会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于是我开始收集有关资料、积极申报课题。经过努力,我先后获准立项的课题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项目“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司法独立问题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司法腐败的对策研究”等。就这样,我在繁忙的学校管理工作之余,全身心地投入司法改革课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先后出版了《中国司法原理》、《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制度创新》、《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司法独立问题研究》、《司法腐败防治论》等10部著作和20多篇论文。“十六字方针”也要与时俱进
  
  记:现阶段,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或要求被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您认为这种概括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应当如何改进?
  
  谭:近几年我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成效并不显著,根源何在?经过思考,我觉得这和司法在我国的地位不高、未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推进司法改革,首先应在理论上对司法进行准确定位,使其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于是,我用很大精力关注了依法治国这一宏观问题。首先应当承认,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我认为目前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一些文件和统编教材对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或基本要求仍沿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际上由社会主义法制到依法治国已经发生了质的飞跃,仍然沿用这“十六字方针”显然是不合适的,不符合与时俱进的要求。
  
  第二,对于依法治国,目前有一种望文生义的或表面化的理解,即把依法治国的“国”作为一个地理概念,因而全国各地普遍提出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乃至“依法治村”的口号,似乎只要这么一“治”,依法治国的目标自然而然就实现了。实际上,依法治国的“国”应当理解为国家机器(包括操纵国家机器的人),因而依法治国从本质上讲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断,毫无疑问,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客体则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而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主要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因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依法治国的对象。而对社会主义法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可依”强调的是法律法规的数量,即立法机关要尽可能地多制定法律法规,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同时.也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法必严”的主体当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于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理所当然就成为执法的对象;“违法必究”,即发生了违法行为,不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均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进行追究和惩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居于主体地位,而人民群众则处于从属、被动地位,这与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以及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要求不相符合,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第三,“十六宇方针”中的某些提法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是相抵触的。例如,“违法必究”这一提法就存在较大的问题。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没有原告起诉法院便不能主动受理审判,因此即使发生了违法行为,也不能予以追究,从而就谈不上“违法必究”。而且,“违法必究”与诉讼时效制度也是相冲突的,按照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超过了诉讼时效或追诉时效的就不再追究。由此可见,现在仍然沿用“十六字方针”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所以我认为必须对其进行改进,否则就会误导大众,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对于依法治国基本含义或要求的改进,我提出了一个“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效监督”。第一,依法治国要求制定良法,而制定良法就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尊重客观规律、尊重民意、以人为本,这是对立法机关提出的要求。第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行政机关要遵守法律,依法行政,.这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第三,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公正司法,这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第四,有效监督。监督问题也是十分重要的,而且监督妁真正意义不在于“严”,而在于“有效”。我国目前存在着多重监督,包括纪检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但收到的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新十六字方针”体现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的本质特征。此外,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相比,在我提出的“新十六字方针”中突出了“公正司法”,并将其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因为在和平时期司法被人们看做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样一来就提高了司法的地位。当然,我的提法不一定准确,大家可以探讨。


   我国实行国家权力统一前提下的“四权分立”
  
  记: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权力配置遵循的是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实际上也存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问题。除了这三种权力之外,我国是否还存在其他独立的国家权力?很多人认为,我们国家的司法权包括了检察权,您是否赞同这种观点?
  
  谭:这两个问题是密切联系的。西方国家遵循三权分立原则是众所周知的,我认为在我国,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是客观存在的三种权力,对于这一点不能盲目地否定,但我认为我国的“三权”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在国家统一权力之下的一种权力分工。我国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西方国家则是把整个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实行“三权分立”。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五权分立”,这是孙中山提出来的,即除了上面提到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还包括监察权和考试权。我认为目前在我国除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检察权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国家权力。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宪法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并列的国家机构,显然其所行使的权力也应当具有同等的地位。其次,我国的检察权和行政权、审判权一样,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检察权和行政权、审判权并无从属之分。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国家权力统一前提下的“四权分立”体制,即在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的前提下设置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检察权,实行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合作。

  
  现在有些人认为检察权属于司法权,把检察权归入司法权中,我觉得这种观点是欠妥当的。一方面,如上所述,它不符合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检察权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不能说它属于司法权或包括在司法权中,因为它并不具备司法权的基本特性。国内外一致公认,司法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终局性;第二,公正性;第三,中立性;第四,独立性。我们用这些特征来衡量,就会发现检察权并不具有终局性、中立性的特征,甚至也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正性。把检察权归入司法权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效果不是很明显,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很多重大的理论问题还没有梳理清楚。我个人认为司法权应当是指法院行使的权力,包括审判权和执行权两种,而检察权则不应属于司法权的范畴。
  
   防止司法腐败,媒体监督不能缺位
  
  记:在西方国家,媒体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力量,然而,媒体监督不当往往会干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您认为在我们国家应如何处理好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
  
  谭:你所说的是媒体监督不当的问题,但我认为目前在我国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媒体监督不够的问题。在国外媒体被视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也就是说媒体的监督是非常厉害的,相比较而言在我们国家,媒体对目前比较严重的司法腐败、行政腐败的监督还是很薄弱的。我认为要防止司法腐败,媒体监督是不能缺位的,反腐败没有媒体的介入是很难成功的;媒体的介入有助于有效防止我国腐败大案要案频发的现象。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说法——“不怕通报就怕见报’’,媒体的介入可以帮助有关部门或领导发现问题,媒体的特性决定了媒体从业人员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去发现存在的问题。西方的媒体办得好,对国家官员的腐败问题、个人作风问题监督比较到位,这也使媒体自身赢得了受众,彼此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


  
  我国为什么会出现媒体监督不够的问题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认识问题,另外一个是法律缺位。我国至今未制定出《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我认为法律的缺位、法律的空白肯定会影响媒体的监督,因为媒体缺乏应有的法定权利,其监督就没有依据,权益也没有保障。历经十几年,前面所说的三部法律仍然没有出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新闻自由的问题,有人担心一旦实行新闻自由,就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但我们必须承认,在信息化的条件下如果不尽快制定与媒体相关的法律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麻烦。现在互联网已经得到非常广泛的应用,很多事情被老百姓拿到网上去讨论,比如说“刘涌黑社会案”、“宝马轿车撞人案”等等,所以在这方面应当尽快制定法律来加以规范。
  
  至于媒体监督是否会影响到司法独立的问题,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也应当是法律的任务。在法律中应当确定一些原则,例如维护司法公正和独立原则,为此新闻媒体对处于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只能做客观的报道,而不能加以主观评论。但是检察、审判机关对案件做出决定以后,比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就应当允许媒体发表意见、进行讨论、甚至抨击,这样才能促使法院、法官公正裁判。
  
  还有一点,也是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取消错案追究制。就错案追究制本身而言,它是缺乏科学性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改判,很难说上级法院的判决就一定正确,而下级法院的判决就一定错误,在实践中很多时候证明上级法院作出的改判是错误的。所以不能说因为上级法院的改判,就认定下级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进而予以追究,这中间存在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取消错案追究制以后,允许媒体对法官的贪赃枉法行为进行揭露、曝光,而不是去监督法院、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这样就不容易发生影响司法独立的问题了。

法官选任制度须进一步改革
  
  记: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去执行,再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也需要良好的司法官去执行。司法官的选任问题是司法改革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您对司法官的选任有什么见解?
  
  谭:在这一方面应该说我国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你现在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去看,仍然会发现,在基层法院中大学毕业生的比例还是非常低,法律本科毕业生在我国法院系统中所占的比例在30%左右,法官的整体素质还比较低。按照国外的通例,法官应当是大学本科毕业,而且必须是法科,而在俄国虽然有些法官是大学本科毕业,但其专业并不是法律而是其他专业。所以,我认为我国在建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以后,还应当对法官选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的法官选任制度,从律师和大学教授中来选任法官,我认为这种制度是很有道理的,它符合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为一个人在做了很长时间的律师以后再来当法官,首先,他的专业水平是很高的,可以胜任审判工作,这也直接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其次,他在律师生涯中与老百姓的接触很多,了解当事人的疾苦,当他以法官的身份来处理案件的时候就会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再次,一个人从事十多年的律师职业以后,一般在经济上都有了一定的积累,不容易受到金钱的诱惑而去贪赃枉法,从而司法腐败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最后,律师一般要经过很长时间的专业磨炼才能当法官,而且只有那些非常优秀的律师才能最终成为法官,这一地位来之不易,他们肯定会倍加珍惜,而不会因为一些物质利益就使它轻易丧失。还有一点,只有做过律师才有资格当法官,这样一来大家都认识到要想成为法官,在大学毕业以后就应当先从律师做起,从而也会促进律师业的蓬勃发展,在律师职业和法官职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因此可以说这是一项非常巧妙的制度。当然在我国不一定要完全照抄照搬,也可以同时采用另外一种办法——逐级晋升制。一个人在大学或研究生毕业以后先到基层法院去接受职业训练,经过一段时间后再选拔那些优秀的法官到中级法院去工作,在中级法院干得出色的法官才能调到高级法院,依此类推形成法官逐级晋升制度,这种做法对法官既是一种压力同时也是一种动力。
  
  此外,我认为司法考试报考资格中规定凡是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这一条应当取消,因为目前我国已有390多所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每年有数万名法学本科毕业生,完全可以满足社会的需求,没有必要再允许未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也来参加司法考试。法律是一种职业,这种职业的技能必须经过系统的教育和训练才能掌握,而绝不是通过机械的记忆就可以获得的。
  
  还有一种做法也值得我们注意。长期以来,我国有相当多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是从行政机关调任的,我认为这种做法存在很多弊端,应当进行改革。一方面行政机关调任的人大都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对法律了解较少,这会给他们的工作造成困难;另一方面容易造成行政影响司法的问题,因为他们虽然已经调离了行政机关,但不可避免仍会与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再次,这种做法堵死了法官、检察官的晋升之路,对法官、检察官的激励作用会减弱,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他们的进取心,从而使法院、检察院难以留住优秀人才,进而影响到审判、检察机关的可持续发展。
  
   奥运会与司法改革有相通之处
  
  记:您现在挂职担任奥组委总体策划部副部长、而您的研究领域之一是司法改革,您认为筹办奥运会与司法改革之间有无借鉴之处?
  
  谭:我到北京奥组委挂职以来,收获很大,不仅眼界大开而且深受启发。表面上看奥运会与司法改革似乎是两码事,但通过仔细的观察就能发现它们的相通之处。北京奥运会的筹办工作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制定战略计划阶段;第二是编制运行纲要阶段;第三是编制运行计划并付诸实施阶段。要成功举办奥运会,首先要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制定战略计划,从宏观上来把握奥运会的筹办工作。奥运会本身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而且是很细致的工作,比如奥运会期间的安保工作、交通服务、体育竞赛的组织工作、运动员技术官员与媒体记者的住宿和餐饮工作、大量国际贵宾的接待工作和赞助商的权益保障工作等等,而且每一项工作之间还必须互相衔接,协调一致。我想司法改革也是如此,近几年来法院系统与检察系统在司法改革中各自为政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应当进行整合,对有关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统一的调整,对司法资源的配置也应当予以统一的考虑。各届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就是因为主办国把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首先从战略上予以高度重视。我们的司法改革要取得成功也必须充分重视战略问题。现在我们是过多地重视了战术问题,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转变观念,注重从战略的高度来把握司法改革问题,如应当成立全国统一的司法改革委员会,经过广泛讨论和深入论证,制定出司法改革的整体方案,然后分步实施,而不是各自为政,零敲碎打。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科学研究
  
  记:您在一次演讲中说过,法学是一门治国之学,应当大力发展。那么,要大力发展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您认为应当采取哪些重大措施?
  
  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认为要进行司法改革,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理论研究,很多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做好就是因为在理论上没有研究透彻,或者说是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科学的理论来自哪里?来自于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来自于法学研究。
  
  目前我国的法学研究中有些学科有了一定的深度,但从整体上来看还是很不够的,整个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没有充分发挥出积极的引导作用。在我国,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社会科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中央领导同志曾明确指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同等重要”,但其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例如,社会科学的研究经费与自然科学相比明显偏少;社会科学领域至今未设立国家级奖励(而自然科学设有国家三大奖);社会科学领域至今仍无院士制度;社会科学人才担任中央和地方领导的比例明显偏低;等等。这些都说明我国对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重视不够,而一个国家如果不重视社会科学,那么必然影响它的全面、均衡发展。
  
  我们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加强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第一,应当考虑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设立国家级奖项(如国家社会科学奖),奖励那些重大的原创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激发庞大研究人员和积极性。第二,应当考虑在社会科学领域设立院士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社会科学领域都设有院士制度,我认为我国也应当设立,以真正体现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同等重要。目前,至少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重大课题来进行研究和论证。第三,希望决策层能够更加重视社会科学人才,有更多的社会科学人才走上领导岗位,以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情商对于一个人的成功更加重要
  
  记:您在教学过程中指导了很多学生,而且在学术研究上和管理工作中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请问您对现在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上以及其他方面有哪些建议?
  
  谭:在这方面我确实有一些想法。我认为不管是读书还是做其他事情,都要兢兢业业、努力进取。作为学生就应当刻苦读书,“天才出于勤奋”,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如果因为觉得自己聪明而放弃了勤奋,最终很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一个人有了明确的目标,再加上勤奋,持之以恒,最终肯定能取得成功。应当指出的是,许多同学的学习停留在单纯地读书上是不够的。有研究表明;就一个人的成功来讲,智商只占30%,而情商却占到70%,也就是说情商对于一个人的成功更加重要。所谓情商,包括一个人的毅力、性格、待人的态度、合作精神以及与别人的沟通交流等等。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单独地生存,也离不开别人的帮助。那么要想获得别人的帮助,首先自己要做到真诚待人。所以我认为在学生时代,既要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但更重要的在于学习如何做人,如何去关心别人、帮助别人,懂得做事先做人的道理。
  
  当结束采访,来到海大校园,见文化石柱上刻有明朝海瑞的《教约》篇:“为学之序:博学之,番问之,慎思之,明辩之,笃行之。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修身之要。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处事之要。已所不欲,勿施於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已,接物之要。大概备矣。诸生率此而行,夫何学之不进?”
  
  从这里,记者真正感受到海大校长谭世贵的法学教育与法治情绪,感受到他对教育事业的忠诚与热爱,对人生事业和海大美好未来的孜孜不倦地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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