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56条;《国籍法》第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须一个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特别注意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人是中国公民。 
  2本条第2、3两款是《宪法》第二章开篇条款,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司法考试绝对重点,每年必考3分以上,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下面综合归纳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第33条) 
  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须注意的是,这句话不得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 
  ②禁止差别对待。 
  (2)政治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34条)。 
  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第35条); 
  ③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 
  其内容为: 
  A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 
  B有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 
  C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 
  D有随时信或不信的自由。 
  (4)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 
  ③住宅安全权(第39条); 
  ④通信自由(第40条)。 
  (5)社会经济权利 
  ①公民财产权(第13条); 
  ②劳动权(第42条); 
  ③休息权(第43条); 
  应注意,本权利的主体非全体公民,即只有劳动者才享有休息权。 
  ④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第45条)。 
  请注意行使权利的条件: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6)文化教育权利 
  ①受教育权(第46条); 
  ②文化权利(第47条)。它包括:A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B文艺创作的权利;C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7)监督权(第41条) 
  ①批评、建议权; 
  ②控告、检举权; 
  ③申诉权。 
  3请注意劳动权与受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它们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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