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6年第3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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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现就广州海关报关单位办理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一)许可申请材料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填写《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见附件1)或《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见附件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其中,注册地海关经办关员在《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上签名盖章后一份予以留存,另一份交申请人。

  另外,企业拟聘报关员已在海关注册但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的,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二)实质性审查

对许可申请同意受理的,海关将派员(2人以上)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内容包括报关服务场地、组织机构、人员、设施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申请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及提供有关材料。

(三)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条件

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50万 元的,超额部分可作为其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增资资本,但报关企业的注册资本超额部分应与其设立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数量相对应。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填写《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4),并办理企业档案数据库录入手续,所聘报关员应同时办理注册许可手续。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地海关在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本关区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分支机构

(一)申请材料

拟赴外关区申请设立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本关区报关企业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关于出具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增资变更后的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主要指《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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