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5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25: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之规定,出具常住机构和常住人员进境机动车辆非海关监管证明,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

另常住机构、常住人员征税进境车辆办理手续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申请书(常住人员车辆须本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二、行车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四、如本人办理需提供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代办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受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海关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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