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7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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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深港物流“绿色通道”货物通关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深圳海关关于深港物流“绿色通道”货物通关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港两地物流业的发展,加强对深港物流“绿色通道货物”管理,实现绿色通道货物的快速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绿色通道是指以“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数据电子化为前提,结合经营人自管机制,指定运输路线,应用电子监控手段实施全程监控,实现深港物流跨境快速分流的专门通关方式。

  (二)绿色通道货物是指经香港海运码头转口,通过绿色通道运输进出境,并在经海关指定的场所存放及办理报关业务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绿色通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和限定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

  (三)经营人是指经海关同意,负责对绿色通道货物途中运输、存放、以及对海关指定存放绿色通道货物的场所(以下简称场所)进行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人应当对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以及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对绿色通道货物进行处理。

  第四条 海关对场所实行驻点监管,依照本规定对入出场所的货物、运输工具进行监管。海关对入出场所的货物、运输工具实行电子底账管理。

  第五条 绿色通道货物应当由经营人或其委托的来往粤港运输企业承运,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应当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使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车牌、电子关锁和GPS车载收发信装置等设备。

  第六条 海关对进出场所的国内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实行IC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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