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
(一)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全部从价定率计征,其基本税率为17%,但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其增值税税率较低为13%。
下列各类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油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产品(不包括金粉、锻造金,它们为零税率);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 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计算举例:
某外贸公司代某手表厂进口瑞士产数控铣床一台,FOBAntwerp SFr223 343,运费RMB42 240,保险费率0.3%,填发海关代征税缴款书之日瑞士法郎对人民币外汇市场买卖中间价为SFR100=RMB387.055。
关税完税价格:223 343×387.055÷100=864 460.24865元
(864 460.24865 42 240)/(1-0.3%)=909 428.5342528元≈909 429元
数控铣床应归入税则税号8459.6100,税率为15%,则其应征关税税额为:
909 429×15%=136 414.35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909 429 136 414.35=1 045 843.35元
应征增值税税额:1 045 843×17%=177 793.31元
三、海关监管手续费
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规定,对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征收的手续费。
(一)征收范围
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具体范围如下:
1.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2.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3.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4.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5.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三资企业进口用于营业性的物资及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仍予减免税的物资;
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暂免税进口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7.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