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进出境商品检验与检疫
一、动植物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性检疫。中国在各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管理权。
凡属于实施动植物检疫范围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境手续前应向动植物机构报验,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海关凭“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或放行章接受报关。
二、食品卫生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进出口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实行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进口上述有关货物的企业,应向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所报验,凭食品卫生检验所出具的报验证书向海关申报。出口食品由国家商检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进出口食品如属国家实施其他管理的,如配额或许可证管理,还须办理其他进出境有关手续。
三、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检验
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标签中有关食品质量的说明内容、格式等进行登记与检验。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首先取得登记证书及批准编号,方可使用。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外贸合同约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等必须申请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申请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登记。对于进口食品收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人在进口食品入关后销售前提出进口食品标签的登记申请。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填写“出口食品标签登记申请书”或“进口食品标签登记申请书”,提供有关单证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批受理机构报批的出口食品标签登记申请,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受理机构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发放“出口食品标签登记证书”或“进口食品标签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在中国行政管辖范围通用。申请单位凭有效的登记证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出口食品检验申请。
四、委托检验
对外贸易关系人或生产经营部门为了了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或有无掺杂使假等情况,自己送样品委托商检机构检验。委托检验可分为国内委托人的委托检验和国外委托人的委托检验。
申请委托检验业务程序:
1.申请人申请委托检验报检,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表”;
2.提供检验样品;
3.提供样品的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方法;
4.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结果单”;
5.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检验费并办理签收手续。
五、进出口商品免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出口商品可申请免验:
1.凡在国际上获质量奖的商品(未超过3年);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3.连续三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的合格率均为百分之百,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4.连续三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均为百分之百,并获得用户和消费者好评的进口商品。
进出口商品的免验,要由申请人(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生产企业)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各种佐证,被批准免验后,获得免验证书,凭此到商检机构办理免验。
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提出免验申请
(1)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申请人向国家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商品用户所在地商检机构的审查意见。
(2)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国家商检局直属商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商检机构按照免验办法及《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组织实施初审。
2.填写“免验申请表”。
3.提供有关资料。
4.考核,审查。
5.批准,发证。
6.接受商检机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