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一章(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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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关的监管制度与担保制度
一、海关监管的基本制度及通关程序
(一)海关监管的基本制度
《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为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关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到出境止,应当接受中国海关监督。
中国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与运输工具的监管制度,有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稽查四个基本环节组成。
1.申报制度
申报(Declaration)是指货物和物品的所有人或代理人、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向海关呈交规定的单证并申请查验、放行的手续。
海关以法律的形式对货物、运输工具与物品的申报,包括申报的单证、申报的时间、申报的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即构成了申报制度。
2.查验制度
查验(Inspection)是指以已经审核的法定申报单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对有关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与物品进行实际的检查,不仅检查单证是否相符,更重要的是检查单证与货是否相符。
3.放行制度
放行(Release)是指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物品查验后,在有关的单证上签章放行,以示海关监管的结束。
4.后续稽查
后续稽查是于1994年在全国海关全面推行的一项后续管理制度,具体是指海关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对与进出口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账册、凭证、报表等资料以及货物产品、商品等相关的进出口货物实行稽查,以审核有关企事业单位有无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确定其进出口活动合法性的一项有力举措,其目的是通过稽查工作发现、打击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帮助其提高自管能力,以期使监管更科学,通关更便捷。
(二) 进出境货物的通关程序
一般来说,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手续是由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申报、陪同海关查验、缴纳进出口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等4个基本环节组成,即申报→征税→查验→放行。

二、海关监管的依据
国家对进出口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度是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物品等的依据。
(一)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1.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
2.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经营者进出口某些商品的证明文件。它具有四层含义;
(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机关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
(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口特定货物的文件,内容包括品名、数量、规格、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贸易国别等内容,因此,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方式等内容进出口货物;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报关时应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审核无误后,凭以放行货物。
(二)受管制货物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安全、卫生,进出口商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等依法进行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知单》或《出境货物通知单》验放。
2.动植物检疫制度
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出境,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3.食品卫生检验
按照我国卫生标准和要求对进口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容器、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的制度,进口时,由国家进出境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其出具的证书放行。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境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上述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
4.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管理制度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国家规定,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并取得《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海关凭以查验放行。凡出口含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中成药,出口前,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关。
5.文物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贸易性文物出口,除需经国家指定口岸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证件外,还应交验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外,一律禁止出口。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

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担保管理
担保是“以向海关缴纳担保金或提交保证函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即担保人以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方式,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保证在海关核准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0天)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一)担保的形式
1.缴纳保证金
由担保人(即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海关缴纳现金(人民币或外币现钞)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金的金额应相当于有关货物的税费之和。
2.提交保证函
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二)申请担保的范围
1.海关接受申请担保的范围
(1)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2)货物已运抵口岸,在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
(3)暂时进口货物;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5)海关未放行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6)因特殊情况与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2.海关对不接受担保的规定
(1)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而又未领到进出口许可证的;
(2)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而又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三)担保人的申请与责任
担保人必须在担保期满前凭《保证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销案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的海关手续。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担保人将承担下列相应的法律责任:
A.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B.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C.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等。

四、我国报关制度简介
(一)报关制度的形成
从我国报关制度的历史发展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新中国建立初期——1979年
新中国建立初期,绝大多数报关业务由报关行或海关事务经纪人来完成。但随着国营进出口公司在对外贸易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海关作业制度的简化,开始了外贸公司的自行报关,尤其是自1953年开始实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办法》后,海关凭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进行监管,报关均由各外贸公司单独直接办理。“文革”期间,报关制度几乎被取消。1972年海关恢复了部分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职能。
2.1979——1985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海关的进出境监管职能尤为突出。从1980年起,我国海关恢复了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全国统一的报关制度,启用了新格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这些外贸公司获得了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即意味着自动取得了进出口报关资格。因此,自1980年到1985年上半年间,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确认,主要通过审查其是否具有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3.1985年以后
80年代中期,我国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实行关税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设立海关报关业务的机构愈来愈多,报关业务急剧增加。为提高报关工作质量,严防违规、走私、偷逃税款等不法行为,海关总署于1985年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所有报关企业必须到海关注册登记,未注册登记的,无报关权。
(二)报关制度的发展
1.1987——1992年
198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员的管理作了规定,为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继续深化和外贸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海关总署在1988年H883报关自动化工程试点成功和199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上,为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并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于1992年9月制定了《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管理规定》)。新《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报关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支持、鼓励和扶植专业报关企业;
2.1994——1997年
1994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以第50号总署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实施全面管理的重要法规,标志着我国决心参照国际上海关报关的通行做法,大力培育和发展专业报关行或报关公司,走报关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
3.1997年至今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1997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公布实施。《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报关员的资格审定、注册和年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且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提高报关质量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江泽民以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单位及人员的主体资格,报关企业及其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人员资格,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的业务守则等内容,将我国的报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使我国的报关管理更加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与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标志着我国报关管理制度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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