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海关公告2006年第6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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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规定》的顺利执行,结合满洲里关区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受理报关员注册的场所问题

满洲里关区受理报关员注册的场所分别是:

(一)满洲里海关稽查处.受理地点:满洲里市东五道街75号;联系电话:0470--2299857 2299879

(二)海拉尔海关.受理地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三路5号;联系电话:0470——8236763

(三)额尔古纳海关.受理地点:额尔古纳市;联系电话:0470---6823966

(四)满洲里海关驻通辽办事处 受理地点:通辽市霍林河大街858号;联系电话:0475—8253132

(五)满洲里海关驻赤峰办事处.受理地点:赤峰市钢铁西街;联系电话:0476---8350377

二、关于《报关员证》的有效期问题

(一)2006年5月31日之前(含当日),在海关取得8位报关员注册编码的报关员,其《报关员证》有效期自动延至2008年,具体时间以《报关员证》发证日期标注的月日为准。

三、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问题

申请人申请报关员注册时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应当符合满洲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险种的规定,应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四、关于考核及出具考核合格证明的问题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注册地海关的考核。考核合格的,海关为其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问题

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但是,报关员在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海关办理报关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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