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二十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1:28 14:31: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八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与立法目的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在我国即指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等。

我国广义即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1章75条,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各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成为我国广义行政诉讼法的主体部分。

2.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37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38条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因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也属于行政诉讼法的一部分。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所作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 讼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和新的需要,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9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制定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共9条。

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在涉外行政诉讼中,要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主要表现是:1)行政诉讼法主要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审判原则、证据制度、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审判依据、两审终审制及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对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作出了规定。2)为了防止行政案件久拖不决,行政诉讼法作了一系列的期限规定,如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受理期限、审理期限等,这一系列法定期限之间又是互相衔接的。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是:1)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提供了比较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2)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亦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司法机关保护的范围。这一规定与该法制定之前的状况相比较,大大扩大了司法机关保护的范围。3)用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对申请赔偿的程序、、排斥责任以及赔偿费用的来源等,作了明确规定。4)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受理起诉或者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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