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考优秀考生评选表彰活动开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01 14:21: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设区市自考办、县(区、市)自考办:

  在福建省自学考试新一轮创业之际,为了宣传自学考试考生的先进事迹,完善自学考试奖励激励机制,推动我省自学考试事业更加健康、迅速地发展,根据《福建省自学考试奖励基金会章程》,现决定对自学考试考生的先进代表进行表彰和鼓励。具体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项、表彰名额及奖金额度

  本次评选、表彰设立“自学考试优秀学生”、“自学考试励志奖”、“自学考试优秀毕业生”。评选“自学考试优秀学生”600名,每名奖金300元:“自学考试励志奖”200名,每名奖金300元:“自学考试优秀毕业生”200名,每名奖金300元。合计表彰1000名,奖金总额30万元。评选对象及获奖条件:2003、2005年度已获得下列奖项的,不再评选相同的奖项。

  (一)“自学考试优秀学生”获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已通过8门及以上自学考试课程的在籍考生;3、热爱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在本职工作中成绩优秀。4、2006年参加一次或一次以上自学考试的考生

  (二)“自学考试优秀毕业生” 获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3、热爱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在本职工作中成绩优秀。

  (三)“自学考试励志奖” 获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领取到国家法定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书或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并已通过所报专业5门及以上课程的在籍考生;3、逆境中不屈不挠,坚持学习,较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二、评选办法

  将各奖项名额按事业规模及募捐额比例分配给各设区市自考办。各基层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按奖励对象和获奖条件进行初评,如实填写各奖项评选登记表(一式三份),初评结果应在当地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以上,并按照分配的名额,各设区市自考办于2007年10月底之前将评选登记表、福建省自学考试奖励基金2007年度表彰自学考试考生评审汇总表及软盘(分奖项录入Excel工作表)、书面总结材料、奖金划拨的银行账号报送福建省自学考试奖励基金会秘书处(设在省自考办财务科),福建省自学考试奖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各设区市自考办推荐的材料,评审出获奖人员,福建省自学考试奖励基金会监事会对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 为了加强表彰活动的领导与监督,各设区市自考办要及时向主管自学考试工作机构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如各设区市自考办的主管单位为各设区市教育局)领导汇报,由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报送评选材料时,应附有主管单位公章、纪检监察部门签章的审查单。审定后将表格用电子文档上报我办,在提交电子文档上报我办的同时,应报送纸质文件。 各奖项名额按各自要求进行分配使用,不同类别奖项的名额之间不得转换、抵顶。

  三、表彰与奖励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福建省自学考试奖励基金会将择时召开表彰会议,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希望各地重视本次评选活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还应注意专业间合理配比,避免把关注点只停留在教育行业本身。如发现表彰人员过于集中在某些专业等不正常现象,理事会将予以直接核减。要通过这次评选、表彰活动,激励广大自学考试考生、毕业生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增强荣誉感,进一步推进我省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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