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第四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04 13: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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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法

一、本章大纲
1.公司法概述
(1)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①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②公司的分类
③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2)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①公司法的概念
②公司法的性质
③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2.公司的登记管理
(1)登记管辖
(2)登记事项
(3)设立登记
(4)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2)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
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监事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2)股东大会
(3)董事会、经理
(4)监事会
(5)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2)股份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3)股东诉讼
①股东代表诉讼
②股东直接诉讼
7.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①公司债券的概念
②公司债券的种类
(2)公司债券的发行
(3)公司债券的转让
8.公司财务、会计
(1)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
(2)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3)利润分配
①利润
②公积金
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公司合并
①公司合并的形式
②公司合并的程序
③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2)公司的分立
①公司分立的形式
②公司分立的程序
③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3)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①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10.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的原因
(2)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①成立清算组
②清算组的职权
③清算工作程序
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①设立条件
②设立程序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12.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1)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2)公司的法律责任
(3)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5)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6)其他有关法律责任

二、本章重点、难点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不过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上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意:半数以上是“≥1/2”)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高。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上具有开放性。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1、公司法人的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过半数就是“>1/2”)
2、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中还对关联关系进行了调整,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但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属于可撤销。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也应当进行必要的登记。
一、登记事项
1、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司的经营场所可以有多个,但是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分公司的设立申请: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5、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三、变更登记
1.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关资本制度的法律规定
1、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缴付折衷资本制,允许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分期交付。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4、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三)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股东的分红权以及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
在一般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二、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职权:见教材P116。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
① 修改公司章程
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 变更公司形式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5、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见教材P118。
(三)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3、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6、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7、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股东人数
《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4、承担责任的形式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组织机构的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是由公司的章程规定的。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监事会构成及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股权的转让问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同。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二)有关创立大会的规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有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三)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发生的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特殊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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