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0 15:09: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1 号)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儿童玩具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儿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由生产者或者由其组织销售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儿童玩具安全知识和法规制度宣传教育。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儿童玩具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以及实施召回。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关于表彰全国测绘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经营伊朗卡山区块风险勘探项目评价勘探(第二阶段)的批复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公告[2007]第62号--发行2007年第九十四期中央银行票据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