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双酚A反倾销终裁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0 15:08: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7年3月2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产品名称: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A(简称BPA);
  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
  分子式: C(15下标)H(16下标)O(2下标)
  化学结构式:(略)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被调查产品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主要用途: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     6.1%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7.9%

  3.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37.1%

  韩国公司

  1.锦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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