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3号--发布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0 15:12: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6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15日发布2006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英国、美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德国、荷兰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三、本公告自2007年8月15日起执行。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 务 部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
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6月20日发布2002年第2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以下称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1年8月16日起5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措施向调查机关申请任何形式的复审调查。

  二、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6年2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号公告,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6年8月16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申请
  2006年6月15日,商务部收到四川鸿鹤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
  申请人及其支持人请求商务部对原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申请的理由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国内产业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
  (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15日发布2006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
  (四)复审调查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六)立案通知
  在立案公告之前,商务部将期终复审申请有关事宜通知了各涉案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6年8月15日,商务部向涉案国驻中国大使馆通知了立案事宜,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商务部通知了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
  同日,商务部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申请人。
  (七)登记应诉
  2006年8月15日,商务部在2006年第56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参加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通过代理律师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登记参加此次期终复审的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八)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收集证据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以下方法和渠道,收集了有关证据:
  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在规定期限内,应诉公司提交了答卷和补充答卷。
  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了有关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相关调整因素、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等方面的相关证据。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和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应诉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审查核实。
  通过有关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了解了世界和中国二氯甲烷市场等方面的相关数据。
  根据海关统计,调取了有关涉案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金额等数据。
  查证了有关国际协定及其他国家对涉案国涉案产品采取消费限制或贸易限制措施的情况。
  (2)听证会
  调查机关给予利害关系方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机会。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3)披露
  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相关文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李豪、陈锐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Richard A.Olsen担任精算责任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缓审批山东黄岛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同意为锦州宏丰印染厂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百世嘉有限公司补办国内核准手续的批复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3号--发布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决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