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0 15: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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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安委〔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部署:“8月下旬到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8月27日至9月20日组织督查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方式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30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重点中央企业进行督查。西藏自治区由区政府自行组织检查。

  综合督查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业督查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指导意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是否对重大隐患直接掌握并挂牌督办;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机制。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等情况;对2006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了查处,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了防范措施,以及打击瞒报事故的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治理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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