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0 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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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林策发〔2007〕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07〕1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07年工作任务分解情况的通知》(处非联办发〔2007〕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65号)等文件精神,迅速摸清林业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维护正常的林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以林业为载体的非法集资活动,涉及人员众多,资金数额巨大,损害了群众利益,扰乱了林业生产经营秩序,影响了林业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同时也严重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林业行业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既是维护林业改革发展和行业形象的需要,更是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国务院高度重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了由中国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国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我局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分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了群众权益。但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处置非法集资的思想认识,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林业行业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效遏制以林业为载体的各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二、开展林业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林业行业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二是打着“生态建设,惠及子孙后代”的旗号,发布虚假信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高额回报等;三是伪装以造林、林权转让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骗取资金目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认真组织开展涉及林业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是“托管造林”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各地风险排查工作要求在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10月底前以书面材料上报我局。上报材料应包括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林业涉嫌非法集资的类型及其运作模式、涉及案件基本情况、林业行业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的意见等相关情况。其中涉及案件基本情况要详细报告,具体包括:(一)非法集资项目名称、涉及单位(个人)名称、涉案金额、涉及人数和涉及地区;(二)涉及林地的面积和林木数量,具体按承包经营的农户、村集体(村集体林场)、国有林场(森工企业)、流转经营的单位(个人)、政府经营的国有林区以及其他等权属主体类型进行分类统计;(三)林权登记发证情况,林权证记载与实地是否一致,发放林权证本数和面积,其中违规发放林权证本数和面积;(四)案件处置情况,包括调查取证、性质认定、立案侦查、司法审理、司法审结、已兑付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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