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0 15:09: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04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公立卫生医疗机构排污费及其减免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7〕2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03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四条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其中,未列明对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免缴排污费。第二十五条规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对公立医疗机构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应当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78号)的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不属于排污费的免缴对象。

相关文章


商务部关于同意国家电网公司在俄罗斯、蒙古设立代表处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北京华奥星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让中国数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设立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HATCH在香港设立合资公司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科学院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注册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同意北京MKC股份有限公司补办相关变更手续的批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一次预警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