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0 15:04: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51号)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争议处置程序,依法保障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因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与海关发生争议,可以向海关申请进行磋商。海关对商品归类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质疑,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作进一步说明。

  二、对于通过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无法解决的商品归类争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对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存有异议的,应向该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磋商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并随附相关资料。海关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有必要进行磋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磋商。对于不需要进行磋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四、海关与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通关过程中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存有争议的,可采取口头磋商形式处理,必要时参照本程序第三条处理。

  五、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质疑通知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将质疑内容告知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自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或者海关在审核相关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其原归类准确性的,海关可以根据所掌握资料,依法重新审定商品归类。
  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的,参照本实施程序中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磋商申请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质疑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主蒸汽安全阀定值校验特许申请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道路运输工作会议材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225号)
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取消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员资格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中秋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