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6号--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有关执行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0 15:10: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46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管理,现就《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台账保证金征收环节的问题

  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企业应按《44号公告》规定,在办理纸质手册、电子帐册、电子手册、电子化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备案(变更)时,缴纳台账保证金。

  二、关于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的问题

  根据《4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A类(包括AA类)、B类企业,应缴纳的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的计算公式中,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的限制类料件不计入“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的计算公式中,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的限制类制成品的备案金额不计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是指全部制成品的备案金额;综合税率暂定为22%。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造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是指当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进口料件包含非深加工结转转入的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出口制成品包含非深加工结转转出的限制出口类商品时,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备案(变更)时,只须缴纳按限制进口类料件计征的台账保证金,而不须再缴纳对限制出口类制成品计征的台账保证金。限制类进口料件台账保证金的计征方法同本条第(一)项。

  三、关于深加工结转限制类商品管理的问题

  自2007年8月23日起,企业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标注内容要求,在申请备案(变更)时将深加工结转的限制类进口料件及出口制成品予以单项备案,并在“商品名称”栏首字节起注明“[深]”(注:中括号为半角字符)字样。该部分加工贸易业务不得以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方式直接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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