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0 15:09: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0号)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 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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