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八条的协议说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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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按第一条规定确定海关估价时,对进口货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应加上:
(1)以下各项,即由买方承担而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货物价格之外的费用:
①除买货佣金之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作为海关定税应包括的该货的集装箱费用;
③包括劳动力和材料在内的包装费用。
(2)与进口货物出口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以免费或减价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下列商品及劳务价值(按适当比例分摊),即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之内的价值:
①包括在进口货物之内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项目;
②进口货物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工具、染料、模具和类似物件;
③进口货物在生产中消费的材料;
④进口货物为生产所必需的而在进口国以外其它地方所采用的技术、发展、工艺、设计、图表和说明。
(3)作为被估价货物的一个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的专利费和许可证费,即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内的专利费和其它费用。
(4)后来转售、处理或使用的进口货物,给卖方直接或间接带来任何一部分收益的价值。
2.在制定立法时,每一当事方应规定下列各项费用全部或部分地包括在或不包括在海关估价中:
(1)将进口货物运输到港口或进口地点的费用;
(2)与将进口货物运输到港口或进口地点有关的装卸费和手续费;
(3)保险费。
3.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外,应按本条规定只根据客观的数据资料收取的费用。
4.除按本条规定外,在确定海关估价时,不应在实付或应付价格外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说明:
第1款(1)项①
“买货佣金”一词是指进口商对他的代理人在国外为他购买被估价货物提供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第1款(2)项②
1.第八条第1款(2)项②所列各项对进口货物涉及两方面的因素,即这些项目本身的价值及该价值分摊于进口货物的方法。这次项目的分摊比例依照实际情况以合理方法进行并应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