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的协议说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7:10: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1)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的海关估价。

(2)在适用本条款时,应采用按同一商业出售的、与被估价货物数量大体相同的相同货物之成交价格,来确定海关估价。如果没有此种出售,则应采用按不同商业条件抑或不同数量出售的相同货物的、经过考虑不同商业条件抑或不同数量差别因素作出调整以后的成交价格,但此种调整应以明确的证据为依据,来明确地确认这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而不管此种调整是否会导致价格的增加或减少。

2.凡成交价格包括第八条第2款所述之成本和其它费用者,在进行调整时,应考虑到该进口货和相同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它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别。

3.在适用本条时,如果相同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应用最低的成交价格来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

说明:

1.在适用第二条时,海关当局凡有可能都应把在同样商业条件下的相同货物销售作为实质上与被估价货物的相同数量的销售。如果没有这种销售,可以使用根据下述条件中任一条件进行相同货物的销售:

(1)按同样的商业条件但数量不同的销售;

(2)商业条件因素;或

(3)商业条件和数量因素。

3.“抑或”一词允许使用销售的灵活性,并可以按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作必要的调整。

4.就第二条而言,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指的是一种已按第一条予以按受并按本条第1款和第1款(2)项调整过的海关估价。

5.由于不同商业条件或不同数量而作出调整的一个条件是,这种调整不论是否导致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都只能在明确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而此种证据应能清楚地确定该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例如,包括不同条件或不同数量的价格在内的有效价格单子。举例说明,假设被估价的进口货物一共有十个单位,而唯有成交价格的相同进口货物是1笔五百个单位的销售,并且知道卖方给予数量上折扣,就要参照卖方的价格单并利用其适用于十个单位销售的价格进行所要求的调整。这并不要求这笔销售必须按十个单位的数量进行,只要这个价格单是按照出售其它数量的真实情况制订的即可。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客观的尺度,要按第二条规定确定海关估价就不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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