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2005年复习笔记(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46: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 报关活动相关人

  一、报关活动相关人的概念

  报关活动相关人主要指的是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货物的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等。这些企业、单位一般不能办理报关业务,但与报关活动密切相关,承担着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报关活动相关人的类型

  (一)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海关监管区内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一般存放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口货物和已办理申报、放行手续尚待装运离境的出口货物;

  2.保税仓库,主要存放经口岸海关放行后按海关保税制度继续监管的货物;

  3.出口监管仓库,专门存放已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手续并已对外卖断结汇的出口货物;

  4.其他经海关批准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

  经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企业必须经海关批准,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其仓储的海关监管货物必须按照海关的规定收存、交付。在保管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仓储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从事加工贸易生产加工的企业

  这里所称的从事加工贸易的加工企业,是指接受加工贸易经营单位的委托,将进口料件按经营单位与外商签定的加工贸易合同规定加工成品后,交由其委托人即经营单位办理成品出口手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

  作为报关活动相关人的从事加工贸易生产加工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未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但因其从事保税料件的加工业务,故也须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的注册登记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另一类是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但因其保税料件加工业务是受经营单位的委托而开展的,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应视为报关活动相关人,而不是报关单位。
 
  (三)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

  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须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其从事转关运输的运输工具和驾驶人员也须向海关注册登记。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装备应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在运输期间转关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报关活动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报关活动相关人在从事与报关相关的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第四节 报关员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比较复杂,办理人员需要熟悉法律、税务、外贸、商品知识,精通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掌握办理海关手续的技能,为此,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应由经海关批准的专业人员代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这些专业人员就是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报关员与会计师、审计师一样,是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智力服务的人员。报关员是联系报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桥梁,其报关行为在海关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报关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和报关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着正常通关速度,也影响着海关的工作效率。

  我国海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依法获取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受雇于某一个报关单位才能向海关办理报告员注册登记。根据海关规定,只有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才可以向海关报关,因此,报关员只能受雇于一个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我国海关法律规定禁止报关员非法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报关业务。

  二、报关员资格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企业对报关员的需求日益增长,报关作为向社会提供专门化服务的职业已引起社会的关注。报关职业要求报关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必须熟悉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法律、对外贸易、商品知识,必须精通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具备办理报关业务的技能。为此,我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明确了报关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我国报关员从业资格许可是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形式进行的。海关通过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的考试,来检验其是否符合报关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其中符合条件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由海关总署组织、领导。海关总署负责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组织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和接受考试合格者的资格申请,依法进行审查, 核准并颁发资格证书。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日期、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报关员资格考试科目包括报国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和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在统一考试前3个月对外公告考试办法。

  (一)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我国海关规定,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 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2. 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不满5年的;

  3. 考生因舞弊行为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或因欺骗行为被撤销报关员资格许可,自行为确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

  4. 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

  (二)报名手续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就近报名。报名时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海关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并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资格考试。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在考试后依法向海关申请资格许可并接受审核,海关对符合条件者依法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专业资格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申请注册成为报关员。

  (四)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失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关员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1.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报关员的;

  2.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三、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必须受雇于一个单位,并向海关注册登记,经海关批准后方能成为报关员。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报关员的权利

  1.根据海关规定,代表所属报关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2.有权拒绝办理所属单位交办的单证不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

  3.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海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海关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5. 有权举报报关活动中的走私违法行为。

  (二)报关员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

  2. 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 海关检查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4. 在规定的时间、负责办理交纳所报货物的各项税费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

  5. 配合海关对企业的稽查和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6. 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业务资料。

  7. 应按规定参加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

  8. 承担海关规定报关员办理的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

  四、报关员下行为规范

  报关员代表所属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单位的报关工作;

  (二)应在所属报关单位规定的报关地域范围内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报关业务;

  (三)应持有效的报关员证件办理报关业务,其签字应在海关备案;报关员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应交验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四)调往其他单位从事报关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向调入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五)遗失报关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补发,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在报关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海关或其他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关员因工作疏忽或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发生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报关员被海关暂停其报关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报关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报关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报关员有违反《海关法》行为,受到海关按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吊销其报关员证件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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