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四章[第五部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48: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一)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是指预录入单位对书面报关单或EDI报关单位对报关单电子报文的内部编号。预录入编号仅限于上述报关或录入单位与接受申报的海关之间使用,应能唯一标识该单位录入或申报的每一张报关单。凡要求预录入编号与海关编号一致的,其编号规则应符合海关编号的要求,海关编号由九位数组成,其中一至二位是关区代码,第三位为年份代码,后六位为顺序号。

(二)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请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海关编号长度为9位数字。

海关编号由各直属海关在本关区内统一管理。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并能唯一地标识该关区该年度接受申报的每一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来说海关编号就是预录入编号,由计算机自动打印,不需填写。

海关编号规则:

海关编号由9位数组成,其中1、2位为主管海关(分关、办事处)代码,第3位由各关自定义,一般设置为年份,第4~9位为顺序编号,其中顺序编号“0~4”表示进口,“5~9”表示出口。

海关编号的编制办法:

1.人工编号。在初审或审单时逐次录入所分配的编号,再将编号手工填写、打印或粘贴在报关单各联上。

2.计算机自动编号。审单时计算机自动将分配的编号显示在屏幕上。再手工填写、打印或粘贴在报关单各联上。

3.条形码编号自动读入。在报关单各联上预先印刷编号,初审或审单时用光阅读器逐张读入系统。

4.对采用EDI通关的海关报关企业将海关编号打印在报关单上。

(三)进出口口岸

进出口口岸是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口岸海关名称指国家正式对外公布的并已编入《关区代码表》的海关的中文名称。

应注意的是进出口口岸填写的是口岸海关的名称而不是口岸的名称,如“空调机”2002年9月6日抵达天津新港,报关员向海关填报该批“空调机”的进口口岸应该是天津新港海关,而不是天津新港。

·《关区代码表》由两部分组成,即关区代码和关区名称。

1.关区代码:关区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两位采用海关统计的直属海关关别代码,后两位为隶属海关代码。

2.关区名称:各口岸海关中文名称。

·进口口岸的填报应视货物进出口情况,按以下五种不同的情况填报:

1.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写《关区代码表》中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2.加工贸易货物填写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3.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写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4.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填写货物转入地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5.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写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填报要求

1.进口货物应为货物进境的第一个口岸海关名称。

2.出口货物应为货物出境的最后一个口岸海关名称。

3.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以及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如保税结转和后续补税报关单,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或代码。

4.代码表中只有直属海关关别和代码的,填报直属海关名称和代码,如在西宁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填报西宁海关(9700);如果有隶属海关关别和代码时,填报隶属海关名称和代码,如在珠海九洲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不得填报拱北海关(5700),必须填报九洲海关(5750)。

(四)进/出口日期

报关单上的日期主要包括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和填制日期。

1.进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在预申报时,进口日期大于申报日期。

2.出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免于填报。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3.申报日期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4.填制日期是指报关员填制报关单的日期。

填报要求

日期均按年、月、日各两位填报。如:2002年8月18日出口,次日填制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出口日期填报为:02.08.18,申报日期填报为:02.08.19,填制日期填报为:02.08.19。

(五)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经营单位代码为10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时,由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如“江苏南通富士通微电子有限公司”的10位码是:3206930223。

经营单位代码结构:

1.第一至第四位数为进出口企业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1)第一、二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山东省为37,天津市为12,西藏自治区为54。

(2)第三、四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第三、四位用“90”表示未列名的省直辖行政单位。如江苏省南通市前四位代码为3206,福建省厦门市为3502。

2.第五位数为市经济区划代码:

“1”表示经济特区,如深圳经济特区为44031。

“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44012。

“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4013。

“4”表示保税区,如广州保税区为44014。

“9”表示其他,如广州市为44019。

3.第六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

“1”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

“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

“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

“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

“8”表示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9”表示其他 ,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4.第七至第十位数为顺序代码。

由企业所在主管海关负责办理,按企业到海关注册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另外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报关时临时给代码的,后四位数为:“0000”或“9999”。如:

4 4 0 6 9 3 7 0 1 6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县 经济区划 企业性质 顺序号

表示广东省健力宝运动服装有限公司(合资)。

填报要求

1.经营单位栏填报:经营单位中文名称 10位代码。如: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3109915020。

2.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为“8”的代码不能填报在经营单位栏内。

3.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签订和执行合同如为两个单位,填报执行合同的单位,比如: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购买100台电视机,由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分公司执行,经营单位栏应填: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分公司 4404110206;

(2)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比如湖北省民政厅接受香港捐赠的抵寒物资一批,经营单位栏应填:湖北省民政厅 4200990000。

(3)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比如:拱北海关委托珠海经济特区南方进出口公司进口两台电梯,经营单位栏应填:珠海经济特区南方进出口公司 4404150256;

(六)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它包括江海运输、铁路运输、汽车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其他运输等11类。

填报要求

1.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2.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的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以下情况填报:

代码
表示内容

0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

1
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

7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

8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9
其他(人扛、驮畜、输电网、输油管道、输水管道)

Z
出口加工区

(七)运输工具名称

运输工具名称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运输工具名称。

填报要求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清单编号(按受理申报海关要求填报);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使车牌号及进出境日期(如2002 年4月28日进出口时,填写20020428);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及进出境日期;

4.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号及进出境日期;

5.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及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7.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1)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单,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入方关区号(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关区代号)*********(进口报关单号)”,如:转入572410160330。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六项规定填制。

(2)加工贸易转内销(含转为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先办理转内销进口报关,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实际运输工具名称,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3)进口保税区填报保税区或非保税区,进出保税仓库,(监管仓库)填报保税仓库或非保税仓库。

(八)提运单号

提运单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提运单号必须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包括数码、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写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填报要求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号;无分运号的填报总运号;

4.以下情况免填:

(1)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

(2)汽车运输;

(3)无实际进出境的;

(4)邮政运输。

(九)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本栏目应填报收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包括自行进口货物和委托进口货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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