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29: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总 政 治 部

二○○七年八月九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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