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3: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适应不同类型债券参与回购的需要,防范企业债券现券和回购交易的结算风险,现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提交国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

  我公司将会同证券交易所适时确定可作为质押券的企业债券的准入条件,并在必要时会同证券交易所研究修改《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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