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3: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针对近期发生在山西部分地区的无合法证照小砖窑非法用工事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专门进行研究部署。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明电〔2007〕28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所辖区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为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中的各项要求,现就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专项行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要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和配合各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工作;要结合实际,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政策界限,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对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在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在非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准予保留;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要严格审查,属于符合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等),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未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禁采范围的,要求限期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相关手续补办齐全的,准予保留。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同意赋予威海联创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认定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