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2: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的通知
(环办〔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各保监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正联合推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007年4月10日-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报告印发你单位,请认真学习研究,作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的参考。

  附件: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
(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调研组 2007年6月5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经济赔偿的作用,有利于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是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商定的工作计划,2007年4月10日-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听取了环保、保监,运管、安监部门,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理等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07年4月10日-13日,调研组先后赴长春市、吉林市、杭州市、宁波市召开座谈会,省市环保、保监、运管、安监部门20多人,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理企业20多人,保险公司10多人参加了座谈。调研期间,调研组考察了吉林石化双苯厂“11·13”事故现场。此外,调研组还收集了国外开展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危险品运输发生的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资料。

  二、调研了解到的主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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