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权证风险揭示书》签署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3: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权证风险揭示书》签署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在近期的权证交易中,一些投资者不了解产品特性,不熟悉交易规则,风险意识薄弱。为此,本所再次要求各会员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权证业务的风险防范及投资者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

  自2007年8月1日起,会员应当要求首次买入权证的客户,在开通相关交易前到开户营业部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并向客户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对未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客户,会员不得为其开通权证买入权限。

  2、切实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

  会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客户宣讲证券交易相关的法规及本所交易规则,引导客户理性投资。会员及所属营业部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对权证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完整地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3、持续做好投资者风险教育和服务工作

  会员应当组织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采取灵活有效方式持续向客户解读权证投资的风险和相关信息,在权证到期和交易风险加大时还应当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及时发布相关提示,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本所对权证交易实施专项监控,并采取盘中临时停牌等多种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建立重点帐户名单库,对重点帐户实施跟踪监控,对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频繁回转申报导致权证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帐户限制交易,并对权证交易中出现涉嫌违规行为上报证监会查处。

  近期,本所还将对会员所属营业部权证风险揭示书的签订情况及投资者风险教育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客户频繁发生涉嫌违规行为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对其采取监管措施直至实施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附件:权证风险揭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权证风险揭示书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首次参与权证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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