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29: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监发[2007] 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土地调控,严肃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财政部、审计署决定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清理,要以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通过专项清理,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审批、土地出让以及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腐败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规定,严格依法规范土地审批和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各地要对本辖区内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是否标明宗地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二)供地方式的合法性。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是否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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